珠海產權交易中心市屬國有企業采購項目操作規則(2019年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珠海市市屬國有企業采購交易行為,根據《珠海經濟特區預防腐敗條例》、《關于規范市屬企業采購等交易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珠海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統稱“中心”)
業務開展情況,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珠海市市屬國有企業,即珠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監管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控股公司(以下統稱“企業”)的物資或服務事項采購預算金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交易行為。
其他企業采購項目進場操作的,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條 中心的采購交易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采購人”是指物資或服務事項的采購方。
本規則所稱“供應商”是指物資或服務事項的提供者。
本規則所稱“采購代理機構”是指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并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五條 中心為企業采購交易事項提供受理申請、發布信息、接受供應商報名登記、采購文件發放、保證金收取及退還、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專家抽取、開評審場地安排、組織開評審工作、確認中標結果等服務。
第二章 受理申請
第六條 企業進行物資或服務采購,應依據指導意見及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及審批手續,向中心提出采購事項申請,由中心發布采購公告。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協助準備采購事項的,可由采購人自行選定采購代理機構或委托中心采用搖珠方式在中心代理機構庫中隨機選定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根據采購人需求制作采購文件及相關項目資料并組織開標、評標以及和采購事項相關的交易活動。
第七條 企業申請物資或服務采購事項,應向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 采購申請書;
(二) 采購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 采購人企業章程;
(四) 采購人履行相應決策及審批手續的證明文件;
(五) 采購文件;
(六) 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條 中心在收到采購人提交申請材料次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并將審查意見反饋采購人。
第九條 采購人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三章 發布信息及意向登記
第十條 中心發布的采購公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采購項目的名稱、預算金額,設定限價的,還應當公開限價區間;
(二)采購人的采購需求,
(三)供應商的資格要求;
(四)公告期限;
(五)采購人、中心及采購代理機構(若有)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六)獲取采購文件的時間期限、地點、方式及采購文件售價;
(七)投標截止時間、開標時間及地點;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十一條 根據采購項目的實施要求,采購人應當在采購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投標邀請函中載明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標。如未載明,不得拒絕聯合體投標。
第十二條 采購公告發布后,采購公告和采購文件的實質內容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采購人應當提前2個工作日將變更或澄清公告提交至中心。中心應按相關規定發布變更或澄清公告,變更或澄清的內容為采購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函的組成部分。
變更或澄清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采購文件的潛在供應商;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第十三條 采購人可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以及網絡競價方式進行采購交易,采購公告發布期限具體如下:
(一)公開招標。自采購公告發布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
(二)邀請招標。自采購人向特定供應商發出投標邀請函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20日。采購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定采購事項需要進行資格預審的,由中心發布資格預審公告,公布供應商資格條件,資格預審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供應商應當在資格預審公告結束之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資格證明文件。采購人從預審合格的供應商中擇優選擇不少于3家供應商,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函。
(三)競爭性談判。采購公告發布以及從談判文件發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首次提交談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7個工作日。
(四)單一來源采購。由中心發布采購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詢價采購。自采購人發出詢價通知書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3個工作日。
(六)網絡競價。由中心發布采購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按照中心相關規定組織競價。
(七)報名及獲取采購文件的期限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不少于3個工作日,具體以采購公告披露為準。
第十四條 供應商按照采購公告的規定向中心遞交相關報名材料,中心應當對供應商逐一進行登記并對報名材料進行齊全性和合規性審查,并對通過審查的供應商發放采購文件。
采購公告規定期限內,征集供應商情況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不少于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順延采購公告期限,報名及獲取采購文件發售時間相應順延。
(一)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詢價方式交易的采購項目征集的供應商不足3家;
(二)采用競爭談判方式交易的采購項目征集的供應商不足2家;
(三)采用單一來源或網絡競價方式交易的采購項目沒有征集到供應商的。
第十五條 投標截止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中心以及有關人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采購文件的供應商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
第十六條 采購公告、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投標邀請函發出后,除因重大變故導致采購事項取消的情況外,采購人須終止采購的,應當及時通過中心發布終止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已經獲取采購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被邀請的供應商。保證金已繳納至中心監管賬戶的,中心應當在終止采購活動后按相關規定無息原路退還。
第四章 評審專家組成
第十七條 采購人或中心應當在采購文件規定的開標時間前1個工作日按相關規定抽取評審專家,評審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技術復雜、專業性強的項目,采購人可以推薦專家,但采購人應履行有關審批手續并向中心提供書面說明。
采用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方式交易的項目評審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采用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的項目評審小組、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共3人以上單數組成,其中評審專家人數不得少于評審小組、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成員總數的2/3。
第五章 組織交易
第十八條 開標由中心、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主持,邀請供應商參加。評審委員會成員不得參加開標活動。開標應當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采購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中心應當對開標、評審現場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當清晰可辨,音像資料應開標結束后一個月內備份存檔,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條 開標時,應當由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經確認無誤后,由開標主持人當眾拆封,宣布供應商名稱、投標報價和其他需要注意的內容。
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截止時間前遞交投標文件的供應商不滿足要求的,不得開標。
供應商未到場參加開標的,視同認可開標結果。
第二十條 中心應當協助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組織評審工作:
(一)核對評審專家身份和采購人代表授權函;
(二)宣布評審紀律;
(三)公布供應商名單,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
(四)組織評審委員會推選評審組長,采購人代表不得擔任組長;
(五)在評審期間采取必要的通訊管理措施,保證評審活動不受外界干擾;
(六)維護評審秩序,監督評審委員會依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方法和標準進行獨立評審,及時制止和糾正采購人代表、評審專家的傾向性言論或違法違規行為;
(七)核對評審結果;
(八)評審工作完成后,按照規定向評審專家支付勞務報酬和異地評審差旅費,不得向評審專家以外的其他人員支付評審勞務報酬;
(九)處理與評審有關的其他事項。
采購人可以在評審前說明項目背景和采購需求,說明內容不得含有歧視性、傾向性意見,不得超出采購文件范圍。提交書面材料說明的,應隨采購文件一并存檔。
第二十一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小組、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負責具體評審事務,并獨立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查、評審投標文件是否符合采購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要求;
(二)要求供應商對投標文件有關事項作出澄清或者說明;
(三)對投標文件進行比較和評價;
(四)確定中標候選人名單,以及根據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中標人;
(五)向采購人、中心、采購代理機構或有關部門報告評審中發現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評審小組、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根據全體評審成員簽字的原始評審記錄和評審結果編寫評審報告。評審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采購公告發布的媒體名稱、開標日期和地點;
(二)供應商名單和評審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評審方法和標準;
(四)開標記錄和評審情況及說明,包括無效供應商名單及原因;
(五)評審結果,確定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或者經采購人委托直接確定的中標人;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包括評審過程中供應商根據評審委員會要求進行的澄清、說明或補正,評審委員會成員的更換等。
第二十三條 采購事項采用網絡競價方式交易的,供應商應在采購公告中規定的報價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網絡競價,并且按照中心相關規定操作。
第六章 組織簽約
第二十四條 中心應在競價結束或評審結束后2個工作日內發布結果公示(含評審結果公示)。結果公示應當包括項目名稱、項目編號、預中標人名稱和預中標金額,主要中標標的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單價和服務要求,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若公示期間無有效異議,中心和采購人向成交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由中心發布成交結果公告。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人投標文件的內容,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和中標人投標文件作實質性修改。
第七章 退還保證金
第二十六條 結果公示結束次日起,中心可按規定將未中標供應商的保證金無息原路退還。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在其按規定繳納交易服務費及簽訂交易合同后由中心按規定無息原路退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供應商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后撤回響應文件的;
(二)供應商在投標響應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的情形外,成交供應商不與采購人簽訂合同的;
(四)供應商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五)采購文件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中心應當妥善保管交易活動的記錄,并建立項目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所稱的 “以上”、“以下”、“內”,包括本數;所稱的“不足”,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報珠海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于中心。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