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項目組織交易簽約操作細則(2019年版)
第一條 為規范在珠海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的交易項目中競價及簽訂交易合同等行為,根據中心業務操作規則,結合業務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項目信息正式披露(以下簡稱“信息披露”)公告期滿,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方的,除交易項目信息披露公告有特殊約定的或涉及優先權人未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形外,由中心組織交易雙方按掛牌價與意向方報價孰高/孰低原則直接簽約。
第三條 中心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披露的交易方式組織交易。
采用網絡競價方式的,按照中心有關網絡競價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用拍賣方式的,按照拍賣法相關規定組織實施。
采用招投標方式的,按照招投標法及其實施辦法等規定組織實施。
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的,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組成談判小組,分別與各合格意向方進行談判。
采用綜合評議方式的,應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組成評議小組,對各合格意向方的響應文件進行綜合評議。
采用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中心組織實施。
第四條 優先權人未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及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項目受讓方確定后,中心向交易雙方出具成交結果通知,交易雙方應當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時簽訂交易合同。
第六條 交易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交易雙方的名稱與住所;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三)交易方式;
(四)轉讓價格、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五)標的交割事項;
(六)合同的生效條件;
(七)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八)合同各方的違約責任;
(九)其他約定。
第七條 中心依據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內容以及報價結果等對交易合同進行審核。
第九條 交易項目涉及交易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特許經營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探礦權和采礦權等政府審批事項的,交易雙方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在中心開展的交易業務中的競價及簽訂交易合同的行為按照本細則執行。其他業務操作規則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