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產權交易中心交易項目出具交易憑證操作細則(2019年版)
第一條 為規范在珠海產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進行的交易項目中出具交易憑證的行為,根據中心業務操作規則,結合業務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的交易憑證,是指中心為項目交易各方出具的,用于證明交易項目通過中心履行相關程序后達成交易結果的憑證。
第三條 交易價款通過中心結算賬戶結算的,在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讓方依據合同約定將交易價款(國有交易項目,涉及分期付款的,應支付不少于交易價款30%的首筆款)支付至中心指定資金結算賬戶,且交易雙方足額支付服務費用后,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出具交易憑證。
交易價款不通過中心結算的,在交易合同生效,且交易雙方足額支付服務費用的,中心依交易雙方的申請或交易合同的約定出具交易憑證。
第四條 產權轉讓涉及主體資格審查、反壟斷審查等需要審批的情形時,中心在交易行為獲得政府相關部門批準后,按照本細則第三條的規定出具交易憑證。
第五條 中心不得對轉讓項目重復出具交易憑證。
第六條 交易憑證應當載明如下事項:轉讓標的名稱、項目編號、轉讓方名稱、受讓方名稱、轉讓底價、轉讓標的評估結果、交易價格、成交方式、支付方式、中心審核結論等內容。
第七條 交易憑證應當使用統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寫或涂改。
第八條 交易憑證應當加蓋中心專用印章。
第九條 中心出具交易憑證后,若有相關主體提出交易雙方在交易過程中存在主體不合法、程序不合規、提交虛假材料等嚴重違規情形,經中心確認出具交易憑證的前提條件不能成立的,中心應通過網站公告等方式撤銷該項目的交易憑證。
第十條 中心為交易業務出具交易憑證的相關行為按照本細則執行。其他業務操作規則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本細則由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